2007年9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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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无须用于还债
叶长杉 陈宗明

  众所周知,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赔偿款,是因一个人的死亡而衍生的,但它是赔偿给死者,还是赔偿给死者的近亲属?如果死者死前欠着许多债务,他死后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用来偿还死者的债务?这些是现实中碰到类似情况的人所困惑的问题,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得到清晰的回答。

  死者家属得到赔偿金15万
  温岭市石塘镇红旗村的李广亮在与他人合伙经营运输业务时于2006年4月29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即他的父母、一个儿子(与妻子已离婚)向台州市黄岩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事故的肇事方赔偿他们因李广亮的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6642.80元。黄岩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李广亮的父母、儿子死亡赔偿金等15万多元。

  债主提起诉讼还冻结了赔偿金
  但李广亮的亲属还未拿到黄岩法院的赔偿款,得到李广亮死亡消息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梁小平就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李广亮的亲属偿还李广亮以前向他借取的钱款67000元,并申请温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李广亮亲属尚在黄岩法院的赔偿款67000元。温岭法院查明李广亮生前向梁小平共借款67000元的事实真实、确凿。在诉讼中,李广亮的亲属聘请的律师答辩称,因李广亮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等不属于李广亮的遗产,是赔偿人赔偿给死者亲属的,而不是赔偿给死者的,不应用于偿还李广亮生前所欠的债务。

  法院两审:死亡赔偿金无须用于还债
  温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小平的诉讼请求,梁小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后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梁小平要求李广亮的近亲属在死亡赔偿金的限度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